5月1日起,广告宣传禁用“驰名商标”
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仍可销售
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使用在广告宣传上,不能充当商品“推销员”。不过,也有例外。记者昨天从省工商局获悉,凡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在5月1日后仍可销售。
目前在售商品无需下架
据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要求,“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因此,驰名商标拥有企业、驰名商标产品总经销或总代理以及辖区商场超市5月1日后不得生产和销售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机构5月1日起不得用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
消息一出,省工商局近期接到很多咨询电话,疑问主要集中在“商场、超市、商店等零售商销售的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商品是否需要下架”。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4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行为,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但是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
据工商部门介绍,5月1日后,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驰名商标”作用理性回归
省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5月1日后,虽然“驰名商标”不再允许在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但仍在商品跨界保护等领域发挥保护作用。
据统计,截止目前浙江共有行政认定驰名商标总量达456件,驰名商标数量位列全国前茅。
前些年,有企业把“驰名商标”当作一种荣誉称号和进行广告宣传的资本。对此,业内曾指出,要把驰名商标当作防止不正当竞争的一种制度,而不是当作一种荣誉称号和进行广告宣传的资本,更不能为了获得这种特殊的“资本”,弄虚作假,甚至制造根本不存在的商标纠纷,以求在诉讼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用来维护公平竞争的,而不能把它作为工具进行不正当竞争,这是起码的商业准则。
有人指出,5月1日起,“驰名商标“正式禁止使用在广告宣传上,正是“驰名商标”的理性回归。
【来源:今日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