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宁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的精神,经研究,现就开展2016年宁德市知名商标申报认定及复核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指导知名商标申报工作
要加强培育,科学引导,坚持“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原则,重点加强对当地支柱、优势企业、省市重点龙头企业、近年招商引资落地大型企业以及规模大、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进一步做好商标品牌培育工作,储备丰富的商标品牌发展资源。
二、认真做好知名商标推荐申报、审查把关工作
按照《宁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及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加强指导,明确要求,规范手续。
(一)申请认定宁德市知名商标坚持自愿原则,申请人认为其商标符合宁德市知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可到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领取《宁德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连同相关材料以A4规格装订成册,并随附相关材料光盘,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申请认定并经商标注册人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者相应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
3.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两年(2014-2015年)的税收、销售收入、利润等有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中税收、销售收入、利润等提供年报公示信息表。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根据“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逐一核对、审查、上报申报件2014、2015年主要经济数据。申报企业应根据已填报的数据准确填写,并对已公示、申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享有减免税收政策的应注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复印件。
4.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荣誉证书或牌匾等资料的复印件或照片;
5.证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质量管理、环保管理或食品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证书复印件;涉及生产许可等前置审批等的,必须提交相关前置许可证书复印件。
6.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即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两年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媒体以及户外媒介发布广告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7.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明材料;
8.该商标受法律保护情况等其他材料。
(二)申报材料统一按照下列顺序依次排列:申请表;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年报公示信息表及相关财务报表;荣誉情况;质量管理等情况;在相关公众中知晓程度情况;商标使用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情况;其他材料。
(三)申报材料应当简练精致,装订牢固,目录清晰,目录标示页码与实际页码一一对应。
(四)申请人应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电子版本申报材料、申报商标图样电子版各一份。申请人将所有材料按纸质申报材料的排列顺序制成一个pdf文件、商标图样(单独保存)存储于光盘,并以“XX公司XX商标申请认定宁德市知名商标材料”命名该文件。光盘应使用双面胶固定在申报材料的封三页。
(五)申报材料一律采用A4规格。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并经受理工商(市场监管)局核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同时出示商标注册证原件供受理工商(市场监管)局核对)。旧版商标注册证是A3规格、注册人和核定使用项目分列两页的,必须合并缩小复印成A4规格,且不得把两页分开复印。
(六)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是申请人的主营商品或服务,并来源于申请商标经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总数一般不得超过3项。申请认定的商标涉及两张或两张以上商标注册证的,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来源于各张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的共有部分。
(七)《宁德市知名认定申请表》“企业全景实拍照片”栏目不得空白,且不得以发展规划图、设计效果图或建设模型照片代替。
(八)申请人应在《宁德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首页填写常年稳定的联系人、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电子邮箱、QQ号联系方式。
(九)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审查把关,认真核对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原件,检查申报材料所列商品或服务项目、商标图样、商标类别、注册人名义、注册商标专用权期限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一致,销售收入证明、纳税证明必须为原件。申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2016年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得申报。
三、知名商标申报推荐工作要求
(一)未获得宁德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原则上不予推荐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应积极发动本辖区企业申报宁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对拟申报企业应做到逐户走访调研,摸清情况,具体指导。市工商局将适时组织人员深入申报企业走访调研。
(二)2016年宁德市知名商标申报材料和2006、2009、2012年度复核认定材料送达宁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市工商局商广科)的截止时间为8月15日。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福建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不需复核认定。市工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书面征询市工商局各业务科室及认定委员会各委员的意见后,予以初步审定并公示,对初步审定的宁德市知名商标,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提出书面异议。对提出书面异议的,认定委员会办公室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对初步审定的宁德市知名商标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经裁定不能成立的,由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予以认定,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三)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应当积极征询有关部门、相关组织、行业协会的意见,结合企业注册登记、监管执法、信用体系管理、日常巡查等方面的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按照推荐先后顺序进行排序,填写《宁德市知名商标申报企业排序表》,经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后正式行文上报宁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四)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在指导企业组织申报材料、受理、申报、调查等工作中应当注意简化材料、规范手续、加强把关,以提高效率、节约成本、方便企业。对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一律退回,不再通知补正材料。对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汇总材料不符合要求或未经批准延迟报件的,将不予收件。
(五)对有效期满的宁德市知名商标所有人,要及时通知申请复核认定,并指导其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申报复核材料后,由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一并送达宁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有效期限届满、不申请复核认定的,由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注销宁德市知名商标,并予以公告。注销之后原宁德市知名商标权利人不得再申请复核认定宁德市知名商标,应当按照新申请认定宁德市知名商标的程序进行申报。
(六)对申请复核认定的知名商标,有商品和服务不符合知名商标应有的质量标准、因企业缺乏创新或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产品不再知名、商标已缺乏知名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发生群体性事件给消费者造成普遍损害、擅自改变知名商标使用范围等情况的,不予复核认定并予以公告注销。
(七)各县(市、区)工商(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已认定宁德市知名商标企业的指导,指导企业规范使用商标,规范标注“宁德市知名商标”及“认定”字样,指导企业加强在相关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企业商标知名度,为今后争创福建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奠定基础。
福建省宁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