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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3-04-01 * 浏览 : 203
为规范宁德市质量奖评审(以下简称质量奖),确保评审过程科学、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引用文件和评审依据
《宁德市质量奖管理规定》(宁政文〔2011〕254号
GB/T19580-2004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
GB/Z19579-2004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GB/T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
以上文件如有新的版本,则以最新版本为依据。
二、总则
1. 质量奖以GB/T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作为具体评审标准。
2. 质量奖授予在宁德市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和经营质量、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国内外处于领先地位,对宁德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
3. 质量奖的评审遵循企业自愿申请、市场评价、好中选优、不收费和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 质量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奖总数3个,有效期为4年,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三、申报程序和要求
1发布通知
质量奖每2年评1次,每届评审的第一年由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质评办)向各县(市、区)发出申报质量奖通知(以下简称申报通知),并在《宁德市人民政府网》(www.ningde.gov.cn)、《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www.ndqi.gov.cn)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2.组织申报
2.1 申报原则
质量奖的申报遵循企业自愿的原则。
2.2 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2.2.1在宁德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5年以上,拥有自主品牌。
2.2.2实施卓越绩效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绩显著,处于国内或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2.2.3努力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强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其主导产品和服务优于国家(行业)先进标准要求。
2.2.4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必须是依法纳税,且4年内无税收违法行为发生的我市纳税大户。
2.2.5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2.2.6获得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市质量奖:
2.2.7不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质量安全等政策要求的。
2.2.8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2.2.9近4年有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保、特种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等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的质量安全投诉。
2.2.10近4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2.2.11有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申报质量奖的企业须具备的其他条件由市质评办根据宁德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在申报通知中提出。
2.3 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2.3.1组织概述(简介)。内容要求见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附录B,字数限3000字以内。
2.3.2自我评价报告。企业对照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要求,从采用方法、工作展开和实施结果三个方面逐条用事实和数据进行评价说明,必要时可使用图表,字数限6万字以内(含图表)。
2.3.3《宁德市质量奖申报表》。企业应按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实填写完整。
2.3.4证实性材料。企业应提供与申报表内容相关的证实性材料。
2.3.5社会满意度自评材料。企业应提供近3年的社会满意度自评报告并提供本企业的客户分布情况、主要客户名单及联系方式。
其中2.3.1、2.3.2(装订成册),2.3.3、2.3.4、2.3.5(装订成册),需提供一式三份的书面材料和一份包含以上内容的电子文档(光盘)。
3.资料报送
3.1 企业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接收、上报市质评办。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地的质监、经贸部门签署意见,并经县(市、区)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3.2 申报材料应在通知规定时间内上报至市质评办,上报截止期后,市质评办不再接收受材料申报。
四、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
1.1 市质评办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1.2 市质评办向质监、工商、环保、安监、统计、税务、检验检疫、人民银行和行业主管部门等了解和核实申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情况。
1.3 在材料审查和了解核实的基础上,市质评办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名单。
1.4 市质评办将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填报的具有可比、共性、可监督和相对透明的指标通过《宁德市人民政府网》和《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并进行社会满意度测评。
2.资料评审
2.1 市质评办按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的组成情况,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数名,分行业组成资料审查组并确定各评审组组长。
2.2 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检查核对评审材料的完整性(包括组织概述、自评报告、申报表、证实材料等),对每个企业的申报材料分别进行独立评审与合议评审。
2.2.1独立评审。由评审组组长指定评审员独立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记录有关情况。
2.2.2合议评审。由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对独立评审意见进行讨论,对企业按评审标准进行打分,并进行评价,形成资料评审报告,提出推荐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2.3 市质评办综合各评审组的意见,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名单。
3.现场评审
3.1 组建现场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按进入现场评审程序的企业或组织的行业组成情况,从评审专家库相关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织若干个评审组和监督检查组并确定各组组长。各现场评审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1名熟悉本行业的专家)。
3.2 开展现场评审。各评审组按照现场评审的程序和标准要求,对企业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程序包括:
3.2.1编制现场评审计划
3.2.1.1 由评审组组长负责编制本评审组承担评审的各企业的现场评审计划;
3.2.1.2 现场评审计划编制完成后,评审组应与受评审的企业进行沟通并得到其确认;
3.2.1.3 现场评审计划经市质评办批准后方可实施。
3.2.2现场评审前准备
3.2.2.1 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召开现场评审预备会,明确现场评审的要求和评审组成员的分工;
3.2.2.2 各评审员根据评审组组长的安排分别编制现场评审检查表,并经评审组组长审核后实施;
3.2.2.3 评审组准备好其他实施现场评审所需的记录表和文件。
3.2.3实施现场评审
3.2.3.1 召开首次会议。参加对象为评审组全体成员和组织的中层以上领导,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
3.2.3.2 现场调查。评审员按照评审标准和指南、现场评审计划、现场评审检查表,进入申报企业的各个现场,调查了解企业的绩效,获取相关的信息和证据,并记录在现场评审检查表上。记录的信息和证据应真实、准确、可追溯。
3.2.3.3 召开评审组会议。评审组组长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评审组会议,沟通现场评审的情况,掌握各评审员的评审进度,研究解决评审中的有关问题。
3.2.3.4 与高层领导沟通。现场调查结束后,评审组应与组织的高层领导进行沟通,反馈现场评审情况(包括取得的绩效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并听取组织高层领导的意见。
3.2.3.5 形成现场评审报告。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组长应组织全组评审员进行合议,根据现场评审过程获取的信息和证据,对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情况逐条进行评分,在此基础上,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3.2.3.6 召开末次会议。参加对象为评审组全体成员和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会议由评审组组长主持。
3.2.4提交评审报告
3.2.4.1 各评审组完成所承担的企业的现场评审后,评审组组长召集全组评审员研究提出本次评审的企业评审报告。
3.2.4.2 各评审组在结束所有的现场评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组长将现场评审报告、相关评审记录提交给市质评办。
4.整改
市质评办组织申报企业对评审组提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改进方案,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15个工作日内)。
5.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组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经现场评审的企业进行监督抽查,向市质评办提交监督抽查意见。
6.企业高层领导答辩
围绕对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的理解、导入卓越绩效的动机和成效等内容组织开展企业高层领导答辩。
五、审查表决
1. 市质评办将申报企业现场评审报告、综合得分排序以及与申报评审有关的材料报市质评委审定。
2. 组织召开市质评委全体会议。各评审组长到会介绍现场评审情况以及评价企业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的成熟度;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委员会成员对建议拟奖企业的全部材料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确定拟奖企业名单,需五分之四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会议,且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
六、审定公示
1. 市质评办在《宁德市人民政府网》、《宁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和《闽东日报》上对建议奖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2.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企业,根据提供的可查证据由市质评办核实并报市质评委进行再次评议确定是否列入建议授奖名单。
3. 公示结束后,由市质评委将建议授奖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七、批准公布
1. 由市政府批准宁德市质量奖获奖的企业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2. 由市政府对获得宁德市质量奖的企业进行表彰,并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为每家企业20万元。
八、附则
1. 本细则由宁德市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